华东政法大学bbs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09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资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5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涉外商法)方向”招生宣讲会通告

[复制链接]

73

主题

116

帖子

538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53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8 11:55: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宣讲会时间:5月13日(周三)14时
宣讲会地点:西E101
主讲人:孙宏涛副院长,陈美颖博士后
您了解经济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涉外商法方向)吗?
您曾考虑过赴日本等国名校体验海外学习的生活吗?
您有勇气和决心挑战自我、追求卓越吗?
经济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涉外商法方向)独具特色的课程设置,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人才的培养方式,有效的第二外语强化学习,以及一学期出国学习的体验一定会让你经历一个别样的大学生活。
经济法学院2015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涉外商法)近期将开展招生报名、选拔工作。该班面向全校所有专业大一同学!
5月13日14时,将在西E101举办招生宣讲会,届时经济法学院孙宏涛副院长,陈美颖博士后将介绍相关情况、答疑疑惑。
欢迎各位到来!

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5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涉外商法)方向”招生通告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精神,结合上海市和我校卓越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校自2014年起,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涉外商法)方向。该班的日常教学和管理由我校经济法学院负责。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名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涉外商法)方向。
(二)学制:本科4年,其中第六学期在青山学院大学等海外名校学习。
(三)学历及学位:修学期满,符合要求的,获得华东政法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四)收费标准:
本科阶段——学费每生每学年6500元人民币;
学生参加海外学习费用原则上自行承担。
二、选拔标准及具体要求
(一)选拔标准:从全校大一在读本科生中选拨,按照绩点从高到低的标准进行严格筛选。此外,注重外语水平,录取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具有一定日语基础的学生优先。
(二)具体要求:选拔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方式,其中,笔试专业课内容包括民法、中法史、宪法等,面试内容包括民法、中法史、宪法的相关内容及学生的外语水平。
三、培养特点
(一)培养“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的涉外商法人才
本实验班致力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的涉外法律人才。即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开阔的国际视野、交叉的专业背景并且熟悉涉外商法的法律人才。本实验班所培养的人才具备精通英语、熟悉日语、熟悉经济、了解实务、熟知涉外商业法律知识等特点,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涉外企业法律法务、涉外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第二外语的培养机制
本实验班注重对学生二外的培养,在加强学生英语水平培养的基础上,加大学生日语水平的培养力度,一年级暑假、二年级暑假分别开办日语补习班,费用由学院负担。
(三)“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
本实验班的学生第六学期在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等海外名校学习,学校承认其海外学习学分。赴海外学习前,学生的外语水平和各科成绩绩点须达到外方合作院校要求。通过海外学习,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外语水平。
(四)淘汰机制
淘汰采取条件式淘汰与弹性淘汰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淘汰:未能满足实验班培养要求的将被分流。中期考核将视当年实验班学生整体状态做弹性淘汰。淘汰完成后,将在同年级学生中选择符合实验班要求的其他学生加入。
四、人才培养目标
培养“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的涉外法律人才。即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开阔的国际视野、交叉的专业背景并且熟悉涉外商法的法律人才。
五、课程设置
1、通识课:思想政治理论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类、计算机应用类等课程;
2、专业课:法学主干课、双语类涉外商法课、英美商法、日本商法等课程;
3、实践课:民法、刑法、经济法、中国商法、英美商法、日本商法等案例分析与讨论课、司法文书撰写、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

源:经济法学院团委 宣传部
责任编辑:吕晓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东政法大学论坛  

GMT+8, 2026-4-11 03:41 , Processed in 2.462122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Designed by 999test.cn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