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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学报 | 王凌皞: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双维度限制 ——从公共利益的平等主义构想切入【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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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11:3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凌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目次一、什么是公共利益?
二、功利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
三、社群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
四、平等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
五、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双维度限制
六、结语:权利是盾牌还是王牌?
摘要公共利益概念在法律中极其重要但却难以界定。在政治哲学上,大致上有功利主义、社群主义和平等主义三种公共利益观。三者之中,诉诸平等的公共利益观念提供了最具理论说服力同时也最契合法律实践的构想。根据平等主义的设想,公共利益应当被理解为社群全体成员平等共享的满足其自身主观欲求的机会。这种以平等为价值追求的公共利益观为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冲突给出了全新的说明,迫使我们放弃天平式横向比较的权衡观,转而接受横向“利益权衡原则”和纵向“平等分配原则”双维度限制的方案。在这一方案下,个人权利不可以被理解为王牌,而应当被视作盾牌。       公共利益概念在法律中极其重要但却难以界定。在道德与政治理论中,大致上有功利主义、社群主义和平等主义三种公共利益观。三者之中,诉诸平等的公共利益观念提供了最具理论说服力同时也最契合法律实践的构想。根据平等主义的设想,公共利益应当被理解为社群全体成员平等共享的满足其自身主观欲求的机会。这种以平等为价值追求的公共利益观为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冲突给出了全新的说明,迫使我们放弃天平式横向比较的权衡观,转而接受横向“利益权衡原则”和纵向“平等分配原则”双维度限制的方案。一什么是公共利益?       第一种公共利益的概念是“社会福祉”,接近于经济学上公共物品(public good),体现为具体的利益与福祉。第二种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共同善”,相比公共物品的理解,这种公共利益概念体现为更抽象的政治与道德价值。通常而言,我国法律语境中的公共利益是在具体公共物品意义上展开的,大致上有三种公共利益的具体构想:二功利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       功利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仅关注整个群体的利益总和至于群体内部利益的分配格局、结构以及获益主体的分布样态并不在其考察范围之内。它诉诸不偏不倚的视角来看待好结果,而不管结果的获益者是谁。
       这样一种关于公共利益的构想是失败的,在于它实质上消解了“个人”和“公共”的界分,因而使得“公共利益”的概念失去了原有功能。在理想市场状况下,任何基于自愿的私人活动都将具有公共性,因为自愿交换或权利转让都将满足强帕累托改进标准,都将推进“如此理解的”公共利益。这种新古典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s)教条致命的问题在于它忽视了“公共”标准的内在规定性。在日常政治话语中,人们说一样物品是公共的,意味着该物品具有向公众(the public)开放的特征,而功利主义的公共标准断然拒绝了开放特征。它也就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视作是对公共利益的合理理论构想。三社群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       首先,这一构想认为“公共”标准意味着整个社群是利益的承担者。国家的利益或集体的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汇聚或者加总。
       其次,社群主义的公共利益观更接近于古典的共同善观念,将利益解释为某种基于社群联结的客观价值的实现。因共同体的繁盛,个人才因此获得生活意义。
       这种公共利益观揭示了现代社会中“原子式”的虚假自我想象和对“个人自主”偏执追求的荒谬之处。但同时也要看到,在法律语境中这一理论面临两个难以摆脱的困境:第一,社群主义式的共同善太过抽象而缺乏实践可操作性;第二,无法说明社群可以成为某种(公共品)意义上的价值最终承受者。
       不管采取抽象的理解还是具体的理解,社群主义式的公共利益概念要么不堪实用,要么建立在虚假的形而上学假设上。但社群主义公共利益观的吸引力在于两点。首先,它表明“公共”的概念必须被理解为每一个社群成员都能够享受的利益。其次,这一公共性理解还要求“利益”的界定必须是客观的,因为真正的公共性必须奠基在客观价值的基础上:尽管实际上并非每个社群成员都对该利益形成主观偏好或欲求,但如果这一价值是客观的,那么对那些没有欲求该利益的社会成员而言,这一利益仍不失为公共的。四平等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
       在平等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中,“公共”意味着利益的客体惠及社群中的每一个成员,公共利益就等同于每一个作为公众的一员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平等主义的利益概念是客观的,因为从逻辑上说,只有客观的利益概念才可以满足上面这种公共性的要求。因此这种“利益”不是一种主观“欲求式(wanting-regard)”概念,相反,利益应当被理解为“使得人们增加其欲求满足机会”的物品属性。
       在公共利益的经典定义中,人们的主观欲求或目标并不实际上一致:如果公共利益指的是所有人共享的利益,那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利益可能并不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把公共利益中的“利益”理解为“净增长利益(net interest)”
       从平等主义的公共利益观出发,真正的公共利益必须是社群中所有成员的共同或共享利益。只不过,这种利益的实际获益是取决于个体个别偶然地占据的社会角色以及具体情境和欲求的。换言之,它既是全体社群成员“能够”或“有机会”平等享有的利益,又不必然是全体“实际”上享有的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在平等主义的公共利益观看来,就是社群中所有人都能够或有机会享有但实际上只是其中一部分人真实享有的利益。五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双维度限制
       在接受了平等价值在公共利益概念中的构成性价值之后,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将增加一个新的维度,本文称之为垂直的维度。        由此,我们不妨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解决需要在两个维度上展开,这两个维度同时也构成了“两步检验法”。
       第一步检验在横向维度上展开,可称为“利益权衡原则”。在这一维度上,人们比较二者的权重或分量,这是一个功利主义式或结果论的框架。如果公共利益在权重上明显压倒个人权利背后的利益,那么就通过了横向检验。
       第二步检验在纵向的维度上展开,可称为“平等分配原则”。这一维度的检验体现分配正义的要求,检验分配方案是否严重侵犯或减损了平等的价值。第二步纵向维度“平等分配原则”的检验对于横向维度检验约束的合理性来自于平等主义公共利益观:公共利益是那些“社群中所有成员都能够平等享有的使得他们增加其欲求满足机会的物品属性”。
       也即是说,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二者不但分别独立、内在地受制于平等价值的调节,二者在法律实践推理中的运用同样也应当全局性地受制于平等价值的调节。六结语:权利是盾牌还是王牌?       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之际,以德沃金为代表的理论家提出权利是一种王牌。根据王牌理论,个人权利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压倒性或排他性的法律理由,足以压倒社会政策的考量。但在平等主义构想的公共利益观看来,对权利压倒性性质的理论设想可能略显极端。根据上面的分析,满足利益权衡原则和分配平等原则两步检验的情况下,个人权利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仅仅抵挡了一部分公共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但却不能抵抗那些满足平等原则的公共利益的合理诉求。类似于“王牌”的隐喻,我们可以将这种权利的构想称为“盾牌”。
(摘编:宋寅悦、雷槟硕)
(原文责任编辑:肖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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